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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组,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0 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人行道上盗窃得一辆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白色电动自行车。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并缴获被盗电动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一辆、撬盗工具一套;2.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购车发票等;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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