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一网咖内,趁被害人王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子上的一部苹果XS(鉴定价值人民币4722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460元的价格在庐阳区步行街国美电器内销赃给盛某某。
2.2020年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街一网苑内,趁被害人张某某趴在该网苑电脑桌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728元)盗走,后将这部手机以160元的价格在合肥市大钟楼附近销赃给他人。
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当日发现手机被盗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2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楼附近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及归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3.证人盛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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