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 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乡**村**组***号 ,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被告人袁某某在生产豆芽和绿豆芽的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无根水),并将生产的豆芽和绿豆芽在本市**乡**街上予以销售。经相关部门检测,在袁某某家提取的豆芽和绿豆芽的混合物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物证照片;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萌
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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