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镇**街**小吃部。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的夏天,被告人袁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街经营的“**小吃部”门市内,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明矾会对人体造成影响,仍超量添加明矾制作油条并对外销售。2020年7月31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例行检查时,在其生产、销售的油条内检验出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经检验,该批油条铝的残留量为1077mg/kg。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袁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纪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洪刚
检察官助理 陆娴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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