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8********,汉族,初中肄业,从事蔬菜批发生意,住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马上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系安阳市北关区**蔬菜批发市场的一名蔬菜批发商。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作为一名从事蔬菜批发的经营者,在未查验所购进蔬菜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其本人也未对所购进蔬菜进行相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河北省唐山市**县**乡**镇蔬菜市场内的散户手里购进韭菜后运至安阳市北关区**庄蔬菜批发市场内对外销售。其中以每斤2.3元的价格销售给林州市**蔬菜批发市场的商户杨某某290斤,杨某某又将其中部分韭菜销售给了林州市**超市。经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林州市**超市该批韭菜抽样检查,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量为4.73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未查验所购进蔬菜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其本人也未对所购进蔬菜进行相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河北省唐山市**县**乡**镇蔬菜市场内的散户手里购进韭菜后运至安阳市北关区**庄蔬菜批发市场内对外销售。其中以每斤2.6元的价格销售给林州市**蔬菜批发市场的商户李某某139斤,李某某又将其中部分韭菜销售给了该市场的孙某某。经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孙某某该批韭菜抽样检查,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量为1.72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配合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证明、销售单据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凯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黄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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