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63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袁某某寨下镇大宇村开会决定大宇片区要建1.5亩的公墓山,经大宇片党员干部开会决定在大宇片区“雷公壁”山场建公墓山。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将“雷公壁”山场内的杉木分三次砍伐。经鉴定,共计采伐林木面积4.81亩,总采伐林木蓄积24.507立方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来到袁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德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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