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家住**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口头协议承判了本村杨洼组张某某、朱某某、张某乙户“东西洼外”山场杉树。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桂某某等砍工将山场杉树砍伐。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又雇请桂某某等砍工砍伐自己承包的本村“东排反背山”山场杉树。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某又通过口头协议,承判了本村杨洼组吴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三户相毗连的“东西洼外”山场杉树。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桂某某等砍工将山场杉树全部砍伐。被告人袁某某所伐树木均被商贩上门收购。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滥伐林木面积19.4亩,总蓄积45.5立方米,树种为杉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滥伐林木蓄积认定说明等书证;2.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桂某某、桂某某、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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