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乡*村*组***号。2014年9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8月10日因滥伐林木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罚款7800元,责令补种树木85株;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陆续购买了渑池县**乡**村***组和**组村民林地内的杨树和桐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采伐并销售。2020年5月27日经渑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工程师鉴定:袁某某在渑池县**乡**村***组和**组林地内滥伐杨树和桐树共91株,林木蓄积35 .46立方米,材积22.69立方米。案发后,袁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4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袁某某采伐地块土地地类认证、价格认定书、公安罚没收入票据、***村委证明;2.证人刘某甲、林某某、刘某乙、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调查报告、勘界技术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5 .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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