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2015年5月15日入职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工作,系该公司的软件工程师,于2018年7月2日离职。袁某某离职前后多次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密钥登录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器下载数据。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从公司数据库中下载了9123条含有公司用户账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包,并将该数据包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女友高某某。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数据包内容有9088条与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服务器上对应内容完全相同。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和人员指纹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员工聘用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情况说明、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打印稿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对高某某的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7.电子数据:数据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杰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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