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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受贿、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00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原**大队**,住抚顺市望花区**镇**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受贿、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受贿、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5年11月,在担任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期间,因时任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李某甲(另案处理)得知在鞍山有一辆雷克萨斯(LX570)SUV轿车套用抚顺同款车辆牌照辽D****0经常在鞍山违章,找被告人袁某某等人研究去鞍山追查这辆套牌车的办法,遂提出立刑事案件,以办案方式去鞍山追查这辆套牌车的办法。李某甲安排莫某某以车被盗窃虚假报案,被告人袁某某安排人以此立刑事案件。2015年11月5日,李某甲协调安排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长孙某某、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韩某某等人协助被告人袁某某以办刑事案件的形式到鞍山找套牌车及车主。被告人袁某某等人于2015年11月6日10时许,在鞍山市公安局**大队吴某甲等人的协助下,找到该套牌车司机于某某,将没有涉嫌犯罪的于某某及该车从鞍山带回抚顺,并将于某某带到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办案区进行讯问,至2015年11月7日19时许让于某某离开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非法拘禁于某某超过24小时。

受贿罪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在担任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大**期间,办理抚顺**区**加工厂被诈骗案时,收受该厂**佟某某让其妻子李某乙用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0,000.00元办案经费。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中秋节,用其中人民币2,000.00元慰问吴某乙、吴某丙、孙某某、张某某四名过节不在家的民警,用人民币4,000.00元请**支队民警吃饭,感谢**支队民警对**区**大队工作上的支持。余款人民币14,000.00元被其占为己有。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在担任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期间,在抚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大队门口自己车上,收受佟某某转交的刘某某家属委托其到办案机关帮助给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钱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佟某某为感谢刑大队侦破案件为其挽回损失所给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被其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受贿共计人民币54,000.00元。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在担任抚顺市公安局**区分局**大队**期间,办理朱某某被网络电信诈骗案时,得知在郑州有一笔人民币147,127.70元涉案款,遂派侦查员吴某丙、李某丙去郑州扣押了该笔涉案款,并让吴某丙将钱款转存到吴某丙个人招商银行卡中。吴某丙与李某丙回到抚顺后,被告人袁某某让吴某丙将存着案款的招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自己,其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0月29日,多次用这张卡在ATM机提取现金人民币132,032.00元,用于个人使用。此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至2017年1月25日,从此卡在ATM机提取现金人民币15,000.00元,在被害人朱某某多次追要下,转账返还给朱某某人民币1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高速公路通过车辆详情, 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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