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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住**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冬季,被告人袁某某在岚县县城内多个地方以100元0.1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兰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郝某某、张某某多次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其中向兰某某出售1次0.2克,向刘某某出售69次15克,向王某甲出售40次8.3克,向张某某出售111次24.5克,向王某乙出售54次7.2克,向王某丙出售3次0.6克,向郝某某出售2次0.4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日,袁某某在岚县北村北盛家园附近卖给兰某某200元(现金)的一小包(约0.2克)冰毒;

2.从2018年10月底开始,袁某某在岚县西村、西三街民政局附近、岚县嘉和园等地方多次出售给刘某某约15克冰毒,每次刘某某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袁****,共计付款15136元;

3.从2018年12月份开始,袁某某在岚县西三街、利民医院附近、新汽车站环城路等地方多次出售给王某甲约8.3克冰毒,每次王某甲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袁****,共计付款8325元;

4.从2019年1月份开始,袁某某在岚县岚州花园附近、公园等地方多次出售给张某某约24.5克冰毒,每次张某某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袁****,共计付款24500元;

5.从2019年1月份开始,袁某某在岚县利民医院、北村门楼等地方多次出售给王某乙约7.2克的冰毒,每次王某乙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袁****,共计付款7200元;

6.从2018年腊月开始,袁某某在岚县东村镇南街、龙潭公园分三次向王某丙出售约0.6克的冰毒,每次王某丙付款给袁某某200元现金,三次共付款给袁某某600元现金;

7.2019年夏天的一天,袁某某在利民医院附近出售给郝某某约0.2克冰毒,2019年冬天的一天,袁某某在岚县喜来登宾馆附近出售给郝某某0.2克冰毒,每次郝某某付款给袁某某200元现金,两次共购买0.4克冰毒,共付款400元现金。以上袁某某零散贩卖冰毒共56.2克。

另查明,2020年2月20日,岚县公安局民警在社科乡曲立卡点当场查缴袁某某携带的97.82克冰毒。2020年7月3日,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079号对缴获的袁某某持有的晶体物进行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9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红色茶叶桶一个,晋J****7比亚迪轿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3.证人兰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郝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故意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亮珍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处所**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红色茶叶桶一个,晋J****7比亚迪轿车一辆。

4.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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