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袁宏杰,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9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宏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袁宏杰先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杜某某、江某某共计13.64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265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袁宏杰在其**路家附近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以微信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宏杰将1包甲基苯丙胺(重2克)贩卖给杜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750元;2019年2月,被告人袁宏杰先后2次贩卖给杜某某甲基苯丙胺各1包(共计重4克),分别收取毒资人民币2750元。
3.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宏杰在本区**广场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江某某,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2000余元。
2019年9月11日晚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宏杰,并对本区**路***号被告人袁宏杰家中进行搜查,从其住处扣押重7.64克的毒品疑似物1包、疑似毒品包装袋等。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只、包装袋等;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宏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通话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宏杰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宏杰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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