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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丰城市**乡**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7月14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我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丰城市**镇***超市门口,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受害人林某某一辆蓝色豪爵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藏匿于丰城市**镇**大道一废弃厂房内。后民警在该废弃工厂将摩托车找到,并抓获被告人袁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5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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