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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25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10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2日午时,游某甲(已判刑)因觉得被害人游某乙在其背后说坏话,使其在朋友面前丢面子,便向游某乙要一万元了事,但未果。当日21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约好在丰城市**街道红绿灯处“约点子”打架。随后游某甲邀集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携带双管枪、标枪、钢管等凶器开车赶往约定地点。游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开车到**红绿灯处没有发现游某乙,认为游某乙正在召集人手,游某甲又叫来游某丙(已判刑),王某某又叫上罗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袁某某。后游某甲、游某丙、王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袁某某六人继续开车在市区寻找游某乙。6月13日凌晨1时许,游某甲发现游某乙在**社区****小区*栋“**游戏室”,首先下车持双管枪冲入游戏室用枪指着游某乙,游某乙抓枪与游某甲发生争夺。张某某、罗某某、袁某某、游某丙、王某某随后手持标枪、钢管冲进游戏室对游某乙进行殴打、捅刺,致使游某乙身体多处受伤倒地。之后,游某甲、王某某、袁某某等六人驾车逃离现场。游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游某乙系被锐器刺破左股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熊某甲、游某丁、熊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持枪支、标枪、钢管等凶器对被害人任意殴打、捅刺,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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