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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430621197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号牌为湘******中型普通客车载客9人从岳阳车站发车,沿途上下乘客,当袁某某驾驶客车载客行驶至湖滨铁路桥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核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5人(含2名儿童),超过核定人员16人,超员率84.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合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从事旅客运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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