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小港镇**村**组**排**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丰城市**商贸物流城旁饭店喝完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从丰城市林安商贸物流城旁饭店出发准备回丰城市小港镇**村家里休息,当其行至丰城市剑南路与龙光中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9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