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因涉嫌污染环境,2019年11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2006年至2009年,2012年至2016年,2017年9、10月份期间,在缺少法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用废旧轮胎炼油。共生产废燃料油(轮胎油)约100余吨,其中约95吨对外进行销售处置;炼油生产的热解废渣约161吨,一部分用于炼制新的废燃料油(轮胎油),一部分被村民拉走铺路垫院子。热解废渣露天堆放在炼油厂内,无任何防护措施。经鉴定,废燃料油(轮胎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废旧轮胎热解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经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对袁某某存放在炼油厂院内的废旧轮胎热解废渣进行称重,计重结果为12.44吨(12440公斤);对废燃料油(轮胎油)进行称重,计重结果为6.26吨(6260公斤)。袁某某非法炼制废燃料油(轮胎油)共计获利人民币约52500元。
经侦查,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废燃料油(轮胎油)、热解废渣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应急检测报告说明、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3.证人闫某某、朱某某、满某某、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卷;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双城区希勤乡希勤村十五委发现非法炼油污染环境违法案件的认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炼制废燃料油(轮胎油)及废旧轮胎热解废渣并露天存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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