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8********,汉族,中共党员,个体工商业者,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六沟镇某某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范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9月份离婚,但仍共同生活。2020年10月初,袁某某发现范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五万元。案发后,袁某某家属将五万元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5、电话录音4段,微信语音聊天录音1段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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