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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厦门市翔安区**村**房。曾因非法携带匕首,于2011年11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4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7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尚未执行)。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袁某某经“阿杰”(另案处理)介绍,受雇佣进入缅甸一公司,并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62122614080********、农业银行卡62284806887********、建设银行卡62170019300********)及绑定的微信账户以每张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提供给公司使用。直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该公司与多名受害人进行聊天,公司提供的话术本诱骗受害人与其进行QQ视频聊天,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女生脱衣服、自慰等淫秽视频,通过技术处理让受害人以为处于实时视频中,录制受害人自慰视频后将视频挂断。之后引导受害人下载木马病毒APP和点击链接关注,获取到受害人通讯录后将信息转至公司“枪手”,由“枪手”通过播放受害人裸聊视频对受害人进行下一步敲诈。被告人袁某某在该公司期间,还以微信消费来套现方式帮忙取款人民币3000元,总获利约人民币16000元。

2020年4月2日晚上22时许,被害人戴某某在南安市**镇**工业区**宿舍楼内通过交友软件APP添加一名陌生女子QQ后,与该陌生女子进行视频裸聊后在对方的要求下载了一个“寻你”视频聊天软件,戴某某被迫按照对方女子要求输入手机号码及邀请码后,该软件随即失效,对方获取到戴某某的手机通讯录,并以通讯录截图和裸聊视频敲诈戴某某,戴某某按照对方提供的账户和二维码多次进行转账共人民币30065.08元。其中被害人戴某某被敲诈勒索的部分款项经多张银行卡转划后,转入被告人袁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14080********)人民币21970元,转入被告人袁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0019300********)人民币7992元。

2020年7月6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厦门市翔安区**巷镇**号抓获被告人袁某某。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明细、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拘留证、QQ聊天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仍参与其中并提供帮助,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行政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月娇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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