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将其一辆棕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停放在惠州市仲恺区**大道**KTV楼下(被告人袁某某经营的**广告店旁)随后离开,被告人袁某某使用一根高尔夫球杆砸坏该东风雪铁龙小轿车车前盖。经鉴定,黄某某的小轿车损失价格为2083元。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将其一辆灰色东风日产小轿车停放在**广告店门前,随后离开,被告人袁某某使用一节铁通(己扣押)砸该车车身,导致该东风日产小轿车车机前盖、后视镜、中网格栅、左右大灯被毁坏。经鉴定,郑某某的小轿车损失价格为6810.96元。
事后,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群、郑某某3000元、10000元,并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89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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