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乡**村委**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2018年7月1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魏某某、袁某甲两家系同村邻居,曾因宅基地纠纷发生矛盾并吃亏,怀恨在心,遂产生报复两家念头。2015年5月29日早上6点多,被告人袁某某喝酒后出门,在本村路口遇见魏某某的儿子魏某甲(未满13周岁)独自一人去上学,趁被害人魏某甲不备将其打到,并用砖头朝魏某甲头部击打,造成魏某甲的头部、颈部、手部多处受伤。后被告人袁某某回家拿出事先买好的刀,扛着梯子到被害人袁某甲家,爬梯从被害人袁某甲家东院墙进入袁某甲家,持刀砍向院内的被害人袁某甲。被害人袁某甲妻子牛某某听到风声后,帮助被害人袁某甲一起与被告人袁某某撕打一起,将被告人袁某某手中刀夺下。被告人袁某某发现站在堂屋门口的被害人袁某乙(3岁),遂上前卡被害人袁某乙的脖子,致使其脸色发白,无法呼吸。被害人袁某甲、牛某某拼命掰袁某某的手,并撕打被告人袁某某,将被告人袁某某手掰开后,被告人袁某某再次用手卡住袁某乙的脖子,后被害人袁某甲夫妻二人拼命掰、撕打袁某某,将被害人袁某乙救下。被告人袁某某又与被害人袁某甲撕打一起,在听到报警后逃跑。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魏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袁某甲、牛某某、袁某乙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伤害处置登记表、前科证明、照片等;2.证人高某某、魏某乙、关某某、袁某丙、胡某某、袁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袁某甲、牛某某、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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