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母亲系情人关系,后因感情不合两人分手。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欺骗彭某某开门后,进入彭某某房间。袁某某要求查看彭某某手机,想通过手机来查看彭某某母亲的朋友圈。彭某某拒绝后,袁某某用双手掐住彭某某的颈部,欲将其掐死。后袁某某看到彭某某被掐颈致窒息昏迷,遂停止掐颈行为,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彭某某铐住。彭某某苏醒后聊天劝阻袁某某离开。当天凌晨,袁某某主动到乐平市公安局后港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7日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采用掐颈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彭某某昏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同时具有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还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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