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村**组。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8日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为青岛**物流有限公司送车期间,因送车费用与于某某产生矛盾,遂产生杀人恶念后,被告人袁某某购买并携带斧头、稀料等作案工具于2019年6月10日下午到青岛市即墨区**路加油站附近等候于某某,欲将于某某砍死,后因于某某未出现,致其未及实施犯罪。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犯罪预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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