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其丈夫朱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客厅内发生口角,因患病坐在轮椅上的朱某某拄着竹竿拐棍站起来,用拐棍击打袁某某头部、背部、两条腿及两侧胯骨等部位,后袁某某将朱某某拐棍夺走放到门外,返回屋内后,拿起屋内桌子上的菜刀,朱某某看到后上前一脚将袁某某踹到在地,菜刀掉在地上,袁某某捡起菜刀朝坐在轮椅上的朱某某头部连砍数十刀,期间朱某某用右手护着头部,并大声呼救, 朱某某弟弟朱某某、侄子朱某某等人听到呼救声后赶到朱某某家中,将朱某某送往社旗县朱集乡田庄卫生院救治,因朱某某伤势过重转院至社旗县人民医院,在社旗县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因朱某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社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朱某某系被他人持具有一定砍切能力的锐利凶器多次砍伤头部及右手出血引起心肺疾病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2020年4月14日,女儿朱某某对母亲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1日,儿子朱某某对母亲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谅解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董旭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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