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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3261984********,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11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因被害人陈某某家的马吃着被告人袁某某家地里的萝卜,陈某某与袁某某在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委会下新塘13组路边发生吵打,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袁某某的损伤达不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粉

2020年11月27日

附:1、移送卷宗1册,卷外3页,光碟5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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