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现住信丰县嘉定镇**小区旁出租房 **楼,2015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4 日19 时左右,受害人兰某甲与朋友兰某乙、邱某甲、邱某乙等人在信丰县博大新城南门旁**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受害人兰某甲提议前往**俱乐部唱歌,后受害人兰某甲与朋友兰某乙、邱某甲、邱某乙等人一起前往**俱乐部**包厢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进来包厢坐下与他们一起唱歌喝酒,临近结束时陆陆续续有人离开。2019 年8 月15 日凌晨0 时30 分左右,受害人兰某甲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包厢内嘲笑自己没钱买单而与其发生口角并拉扯,双方被旁人拉开,后被告人袁某某离开包厢,随后邱某丙欲将受害人兰某甲送回家中,途径**酒吧时,受害人兰某甲下车后与后来的被告人袁某某相遇,两人因此又发生口角并欲发生打架,受害人兰某甲拿出一把菜刀,后被旁人抢下劝开,双方各自离开。当日凌晨2 点半左右,被告人袁某某与受害人兰某甲再次在赣南第二附属医院门口路旁相遇,受害人兰某甲用拳头朝被告人袁某某打去,袁某某被打后拿出一把匕首往受害人兰某甲腹部捅了一刀,受害人兰某甲被当场捅倒在地,后被告人袁某某逃离了现场,受害人兰某甲被送至赣南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鉴定,受害人兰某甲的伤势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向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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