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环县秦团庄乡**村境内的陕西靖边跃进试油队1队试油作业过程中,因琐事同被害人白某某发生口角。二人先后返回宿舍休息期间,白某某再次同袁某某发生口角并打袁某某一耳光,二人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袁某某进入试油队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返回宿舍,向白某某右腿、背部和左胳膊各砍一刀,致白某某受伤。白某某被他人送往定边县人民医院治疗,袁某某于次日逃跑。白某某伤情被诊断为:全身多处刀伤、右侧胫骨开放性骨折、右髌骨韧带断裂。2011年4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损伤属重伤。袁某某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白某乙、高某某、郜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人体损伤检验记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兴华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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