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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1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村杨某甲家“**果蔬超市”门口,因琐事与同村李某某发生争吵致殴斗,后袁某某从超市内拿出一把尖刀追赶李某某,追至超市对过胡同内,用刀将李某某扎伤。经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左胸背外伤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左侧血胸、膈肌破裂、胃破裂、脾脏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6月1日投案自首,双方于2020年7月3日达成刑事和解,袁某某已积极赔偿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9]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民族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728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1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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