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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县,住**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报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在三河市东环路**洗浴店内,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后杨某、王某某、赵某某(音)、吴某某(音)四人与袁某某发生厮打,期间袁某某被追至**洗浴北侧三百米附近,其持刀将被害人杨某胸部扎伤,后袁某某逃离现场,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鉴定:死者杨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肺脏造成急性大出血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多人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持械扎伤被害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受伤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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