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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78号

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63********,瑶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6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害人韦某某因家庭琐事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北侧山坳山路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袁某某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被害人韦某某致其口腔黏膜挫裂伤和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口腔黏膜挫裂伤属轻微伤,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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