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1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麻涌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0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麻涌镇星河城尚辰KTV k08房外走廊因琐事与被害人萧某甲发生口角,期间袁某某用手按萧某乙颈部,用脚顶住萧某乙的脚放倒萧某乙,导致萧某乙腿部受伤。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萧某乙的伤势达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7日在本市麻涌镇星河城尚辰KTV将被告人袁某某袁汝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伤情图片等书证,监控录像,证人莫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萧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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