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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9〕69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4198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次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在内丘县中兴北大街**超市门口,被告人袁某某与崔某某因双方小孩一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袁某某将崔某某致伤,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视听资料: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现场视频;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8.其他证据:到案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19年92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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