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于2019年5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邀约罗某某等三人到昭阳区**镇**村孙某甲家讨要欠款,在讨要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经洒渔派出所民警协调,双方被劝开,袁某某等人离开。当天晚上22时许,袁某某等人再次到孙某甲家门口,被告人袁某某先下车找孙某甲讨要欠款,与孙某甲之女孙某乙发生抓打,致孙某乙受伤,经鉴定孙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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