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同户籍地)。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号重庆**有限公司厂房内与公司主管被害人肖某某因工作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抓扯,期间袁某某拿起车间货架上的钢管从上到下连续挥打肖某某两下,肖某某举手格挡。第一下打到肖某某左手小手指上,第二下打在肖某某左手臂上,致肖某某受伤。经鉴定,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已经赔偿被害人肖某某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材料伍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