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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5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层**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2月23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袁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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