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现住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在云某某**镇**路**附近,被告人袁某甲与袁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至相互打斗,被害人袁某丁(袁某丙之父)与袁某丙一起和袁某甲扭打至马路对面,袁某甲被打倒在地后呼喊在附近卖水果的儿子袁某戊,袁某戊和李某某赶到现场将双方人员拉开,袁某甲从地上起身后,先朝袁某丁头部打了一拳,后又朝袁某丁胸前打了一拳,将袁某丁打倒在地。2019年 7月17日经湖北省云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25日,袁某甲与袁某丁达成和解协议,袁某甲赔偿袁某丁医疗、误工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袁某丁谅解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笔录、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丙、袁某戊、李某某、汪某某、潘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丁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检察官助理:徐维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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