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5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江北新区**街道**工地,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袁某某持电镐将张某某右手掌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与张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艳祥
检察官助理:谢阗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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