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于2019年11月27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0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同案人陶某某(已起诉)、宋某甲(未到案)、宫某某、吴某某、耿某某、王某一起在河源市高新区万绿广场吃完宵夜返回到高新区科技八路河源市高新区皓吉达厂门口附近的时候,因陶某某与宫某某发生口角,吵起来,声音比较大,在高新区皓吉达厂门口对面路边摊吃东西的两个四川彝族男子就走过来质问陶某某一方,并被这两个四川彝族男子叫来的十几个人殴打,同案人陶某某被对方的人用鞋子、啤酒瓶、拳头和巴掌等殴打到跪地求饶;后同案人陶某某挣开对方的人,与被告人袁某某、宋某乙一起回到皓某某厂宿舍里拿了西瓜刀、菜刀等工具回到案发现场,看到对方的人还在,就冲上前去砍对方,造成对方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尔后三人坐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协查函,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删除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关于李某某等人被故意伤害案继续侦查取证说明等;2.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 被害人陈述; 6.同案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以上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