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其(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道滘镇中心小学门口广场跳舞时,与被害人袁某树争抢女舞伴。袁某树的堂弟被害人袁某光见状上前推开袁某其。袁某其被推开后,因不服气而打电话给被告人袁某。随后袁某带同一名男子过来,到场后与袁某其一起殴打袁某光、袁某树。过程中袁某树的左会阴部被刀具捅伤(经鉴定,袁某树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袁某光的左手拇指被刀具划伤(未作伤情鉴定)。作案后,被告人袁某其、袁某逃离现场。后袁某其于2018年8月19日在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被抓获归案,袁某于2019年6月18日在东莞市道滘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其归案前后,共赔偿82000元给被害人袁某树,并取得袁某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证人杨洪会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树、袁某光的陈述,同案人袁某其的供述,被告人袁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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