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偃师市人,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无业。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光华门早市,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晁某某发生争执,后袁某某手持水果刀将晁某某右腋下捅伤,致其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血气胸、右肺裂伤、右侧5、6肋骨折。经法医鉴定,晁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辨认笔录;
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晁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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