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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其侄女王某某及朋友毛某某等人到大竹县周家镇高峰寨村张某某承包的堰塘钓鱼,期间,因为被害人张某某进行阻拦,双方遂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踢了张某某右小腿一脚,导致其右腓骨头骨折等损伤。2019年5月10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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