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5********,汉族,务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对其逮捕,会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日将其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乌东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4时许,袁某某与朱某某在会东县**镇**村*组因故引发打架。其间,袁某某用木棒击打朱某某的左手臂。
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均鉴定朱某某的左尺骨中下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申请书、谅解书、病历等物证、书证;2.证人袁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诚凉山司鉴[2018]临鉴字第08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临2018-3138)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4月1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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