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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村,因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1日被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因盗窃罪于2009年4月7日被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6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30分许,在保定市徐某区**小区,被告人袁某某因故将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证人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证言;

4.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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