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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17时许,被害人朱某某与曾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园山街振兴花园保安亭值班,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保安亭拦车杆前想离开小区,因朱某某没有及时将拦车杆升起,袁某某就进入保安亭内先是用手打了一巴掌朱某某脸部,接着用手推了朱某某一下,导致朱某某的背部撞到后面的桌子受伤。袁某某离开保安亭将摩托车放好后,又回到保安亭内用手打了一巴掌曾某某脸部。2019年3月11日,经佛冈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第1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2019年3月12日,袁某某的家属向朱某某赔偿了人民币23662元,朱某某对袁某某作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2020年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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