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5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李某乙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袁某某用一根木棒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元阳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9747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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