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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1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乐园”二楼茶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乙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劝开后双方又至茶室楼下继续纠缠,期间被告人袁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高某乙致其摔倒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高某乙因外力作用致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后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供述了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高某乙因琐事与被告人袁某某发生争吵、肢体冲突,后被被告人袁某某殴打摔倒致伤的事实。

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高某乙受伤后的伤情及其伤势已构成轻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袁某某的到案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袁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其与被害人高某乙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被害人高某乙伤势并非其造成。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弋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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