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本案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路**街南100米路西的“**炒鸡”店内吃饭,因琐事两人发生口角,后袁某某将王某某鼻部殴打致伤。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现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王青尚未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张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受到案经过、非党员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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