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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民权县王庄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同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曹子里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20年6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许,在民权县王庄寨镇**村袁某甲家大门口,袁某甲、杨某某夫妇因宅基地问题与其哥哥袁某乙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袁某乙的儿子被告人袁某某闻讯赶来对袁某甲拳打脚踢,双方倒地,造成袁某甲肋骨骨折;杨某某上前厮打,被袁某某用拳头打伤左眼。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甲肋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左眼损伤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公证书、收到条;2.证人赵某某等3人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两份。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2020年8月7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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