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41984********,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与龚某、龚某某之子李某某、龚某某的儿媳曾某某发生厮打。2020年8月3日19时许,袁某某在家中听见龚某某在自己家围墙外与他人讲话,便从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出去找龚某,龚某某看见袁某某拿着刀就跑,袁某某从后面追上龚某某用水果刀杀伤其左肩部、左背部、左上臂、左前臂等处。经鉴定,龚某某此次受伤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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