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和被害人袁某某在**镇**村间道路纠纷发生争吵,在袁某某与赵某某互相对骂过程中,袁某某听到袁某某辱骂赵某某后情绪激动,其不顾处警民警在场,跑到袁某某身后,跳起身一脚踢到袁某某的腰部,导致袁某某现场摔倒在地,造成袁某某脚部受伤,经宾川县衡一司法鉴定中心宾衡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袁某某所受伤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邓杨军
检察官:
杨再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458****;
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随案移送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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